站内搜索:
   主任律师
   律师
   律师助理
   团队风采

电话:028-85108390  
      全国免费电话: 
      4000804880 
传真:028-85108390 
Q  Q: 984796990
邮箱:yongzhen_chen@126.com 
地址:成都市高新区荣华南路366号保利心语·香雪5栋6楼617室

 

您现在的位置: 新闻动态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修改《专利审查指南》的决定
发布时间:2014-8-29 阅读:4786次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修改《专利审查指南》的决定

国家知识产权局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修改〈专利审查指南〉的决定》(第67号)

第六十七号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修改〈专利审查指南〉的决定》已经局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10月15日起施行。



局 长
2013年9月16日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修改《专利审查指南》的决定



  国家知识产权局决定对《专利审查指南》作如下修改:


  一、将****部分****章第11节修改为:


  11.根据专利法****十二条****款的审查


  初步审查中,审查员对于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是否明显不具备新颖性进行审查。审查员可以根据其获得的有关现有技术或者抵触申请的信息,审查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是否明显不具备新颖性。


  实用新型可能涉及非正常申请的,例如明显抄袭现有技术或者重复提交内容明显实质相同的专利申请,审查员应当根据检索获得的对比文件或者其他途径获得的信息,审查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是否明显不具备新颖性。


  有关新颖性的审查参照本指南****部分第三章的规定。


  二、将****部分****章第13节修改为:


  13.根据专利法第九条的审查


  专利法第九条****款规定,同样的发明创造只能授予一项专利权。专利法第九条****款规定,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分别**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专利权授予**先申请的人。


  初步审查中,审查员对于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是否符合专利法第九条的规定进行审查。审查员可以根据其获得的同样的发明创造的专利申请或专利,审查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是否符合专利法第九条的规定。


  对同样的发明创造的处理,参照本指南****部分第三章第6节的规定。


  三、将****部分第三章第8节修改为:


  8.根据专利法****十三条****款的审查


  初步审查中,审查员对于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是否明显不符合专利法****十三条****款的规定进行审查。审查员可以根据其获得的有关现有设计或抵触申请的信息,审查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是否明显不符合专利法****十三条****款的规定。


  外观设计可能涉及非正常申请的,例如明显抄袭现有设计或者重复提交内容明显实质相同的专利申请,审查员应当根据检索获得的对比文件或者其他途径获得的信息,审查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是否明显不符合专利法****十三条****款的规定。


  相同或者实质相同的审查参照本指南第四部分第五章的相关规定。


  四、将****部分第三章第11节修改为:


  11.根据专利法第九条的审查


  专利法第九条****款规定,同样的发明创造只能授予一项专利权。专利法第九条****款规定,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分别**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专利权授予**先申请的人。


  初步审查中,审查员对于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是否符合专利法第九条的规定进行审查。审查员可以根据其获得的同样的外观设计的专利申请或专利,审查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是否符合专利法第九条的规定。


  本决定自2013年10月15日起施行。
  打印本页 || 关闭窗口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

版权所有  四川道言律师事务所   地址:高新区荣华南路366号保利心语·香雪5栋6楼617室    联系电话:85108390  

蜀ICP备19016021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