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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停止执行死刑程序有关问题的规定
发布时间:2009-12-22 阅读:1036次  
  • 【法规标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停止执行死刑程序有关问题的规定
  • 【颁布单位】****人民法院
  • 【发文字号】
  • 【颁布时间】2008年12月15日
  • 【全  文】

****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停止执行死刑程序有关问题的规定

  (2008年11月24日****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55次会议通过 2008年12月15日****人民法院公告法释〔2008〕16号公布 自2008年12月26日起施行)

  为确保死刑案件停止执行死刑程序依法规范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刑事审判实践,制定本规定。

  ****条 刑事诉讼法****百一十一条、****百一十二条规定的判决“可能有错误”包括下列情形:

  (一)发现罪犯可能有其他犯罪的;

  (二)共同犯罪的其他犯罪嫌疑人归案,可能影响罪犯量刑的;

  (三)共同犯罪的其他罪犯被暂停或者停止执行死刑,可能影响罪犯量刑的;

  (四)判决可能有其他错误的。

  ****条 下级人民法院在接到****人民法院执行死刑命令后、执行前,发现有刑事诉讼法****百一十一条****款、****百一十二条第四款规定的情形的,应当暂停执行死刑,并立即将请求停止执行死刑的报告及相关材料层报****人民法院审批。

  第三条 ****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不影响罪犯定罪量刑的,应当裁定下级人民法院继续执行死刑;认为可能影响罪犯定罪量刑的,应当裁定下级人民法院停止执行死刑。下级人民法院停止执行后,应当会同有关部门调查核实,并及时将调查结果和意见层报****人民法院审核。

  第四条 ****人民法院在执行死刑命令签发后、执行前,发现有刑事诉讼法****百一十一条****款、****百一十二条第四款规定的情形的,应当立即裁定下级人民法院停止执行死刑,并将有关材料移交下级人民法院。下级人民法院会同有关部门调查核实后,应当及时将调查结果和意见层报****人民法院审核。

  第五条 对于下级人民法院报送的请求停止执行死刑的报告及相关材料,由****人民法院作出核准死刑裁判的原合议庭负责审查,必要时,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第六条 ****人民法院对于依法已停止执行死刑的案件,依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确认罪犯正在怀孕的,应当依法改判;

  (二)确认原裁判有错误,或者罪犯有重大立功表现需要依法改判的,应当裁定不予核准死刑,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

  (三)确认原裁判没有错误,或者罪犯没有重大立功表现,或者重大立功表现不影响原裁判执行的,应当裁定继续执行原核准死刑的裁判,并由院长再签发执行死刑的命令。

  第七条 本规定施行后,以前的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本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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