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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重新印发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和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实施办法的通知  

厦地税发〔2008〕151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8-1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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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地方税务局、直征局、外税分局、稽查局、信息技术分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行政许可法》,根据《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厦门市实施行政许可若干规定〉的通知》(厦府〔2005〕317号)精神,市局于2007年2月制定下发《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和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实施办法的通知》(厦地税发〔2007〕20号)后,在规范我局行政许可和非行政许可审批方面取得了良好的效果,但随着《企业所得税法》颁布实施,国务院第四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决定的颁布、我市土地增值税的开征、残疾人**业等新税收优惠政策的实施等原因,原实施办法已不适应我局规范行政许可和非行政许可审批工作的需要,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务院第四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后涉及简并纳税人涉税资料业务操作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56号)和《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发改委等31个部门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闽地税发〔2007〕231号),按照《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厦门市实施行政许可若干规定〉的通知》(厦府〔2005〕317号)要求,市局重新修订制定2项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和24项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实施办法,现将2项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和24项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基层局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按法律、法规及实施办法的规定,加强领导,组织实施行政许可事项和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
  二、本实施办法已将我市地税系统所有现行有效的审批事项一一列举,除今后新的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需审批外,各基层局一律不得将本实施办法规定以外的事项列入行政许可及非许可审批范围。
  三、依据《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政府法制办制定的行政许可案卷评查标准与行政处罚案卷评查标准的通知》(厦府办〔2007〕50号)要求,市局制定《厦门地税系统行政许可实施标准》,各基层局在贯彻A01和A02行政许可实施办法时,应严格按照该标准相关要求进行。
  四、关于减免税事项的审批(B13),依据《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5〕129号)规定,减免税分为报批类减免税和备案类减免税,除本办法规定的报批类减免税外,其余均为备案类减免税事项,请按照备案类减免税项目进行管理。
  减免税期限超过1个纳税年度的,主管税务机关进行一次性审批,但每年必须对相关减免税条件进行审核,对情况变化导致不符合减免税条件的,应停止享受减免税政策。
  因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总局对享受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的具体条件、审批程序及权限尚未****做出具体规定,《对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的审批实施办法(B13-01)》只对审批条件、程序及权限做出简要规定,具体执行请及时请示市局税政二处。总局明确后按照新规定执行。
  五、各基层局应及时组织征收、管理、税政、稽查、监察等部门同志加强学习,特别是面对纳税人的一线人员要深入领会,熟悉业务,掌握技能,更好地贯彻落实本实施办法。
  六、各基层局应切实履行税收征管职能,对已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要加强事中检查和事后监督,认真贯彻落实总局和市局制定的相关后续管理措施,防止行政审批事项取消后出现监管职能“缺位”或“不到位”的现象。
  七、市局把实施办法的贯彻落实情况列入税收执法责任制检查和绩效评估范围。
  八、本文从2009年1月1日起实行,《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和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实施办法的通知》(厦地税发〔2007〕20号)同时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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